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8號
HLDV,102,司促,318,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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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8號
債 權 人 賴新枝即力新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白進鴻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 ,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該債務人設 於「臺北市中山區」,有其商業登記公示查詢資料附卷可參 ;另債權人對債務人白進鴻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 之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白進鴻住「新北市三重區」,均非 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明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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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