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1號
HLDV,100,訴,21,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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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號
原   告 葉煥岳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被   告 張秀益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複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被   告 遠雄海洋公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方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民國102 年2 月27日下午4 時,因當事人表示已達成初步協議而有成立和解或撤回起訴之可能,故依民事訴訟當事人主義及處分權主義之考量,不宜遽行判決,又為免因再開辯論而徒增當事人往返之勞費,於展延宣判期日方面確有必要,核屬重大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規定,予以延展,並指定民國102 年3 月22日下午4 時,在本院民事庭第四法庭行宣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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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海洋公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