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存款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6年度,329號
CHEV,106,彰簡調,329,2017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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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329號
原   告 林炭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彰化區漁會之間請求返還存款等事件,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及裁判費:原告請求將本院106年
  度司執字第16308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
  序,應予撤銷。請原告表明是屬於以下①或②何種訴求,並
  補繳裁判費:
  ①此項訴請撤銷之強制執行程序,是否指扣押及收取之執行
   命令?如是,因該執行命令業已終結,是否仍要作此項請
   求?倘若原告如仍要作此項請求,則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106,713元,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倘若原告如
   已不作此項請求,則請具狀撤回。
  ②此項訴請撤銷之強制執行程序,是否指全部強制執行程序
   ?如是,則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985,828元,應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30,601元。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裁判費: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6,963
  元,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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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