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2年度,2號
TTDV,102,司家聲,2,201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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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01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上開規定於家 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世財之債權人,因被繼 承人亡故,其繼承人業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101年度司繼 字第201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 本附卷可稽,堪信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有上開債權存在,足認 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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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