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94號
債 權 人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債 務 人 李羨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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