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15號
債 權 人 楊明發
債 務 人 張凱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