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明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
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