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6年度,310號
CHEV,106,彰簡調,310,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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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明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
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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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