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28號
TNDV,102,訴,228,2013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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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8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相路陳王麗英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 經本院以102年度司促字第2362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1,016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0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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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