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8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甘萬力
順益貿易有限公司
普利司通輪胎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6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1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原告僅繳納10,680
元,尚欠1,507元。又原告提出之書狀關於被告順益貿易有限公
司、普利司通輪胎販賣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部分亦有欠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1,507元,及補正被
告順益貿易有限公司、普利司通輪胎販賣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並提出順益貿易有限公司、普利司通輪胎販賣股份有限公
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暨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逾期不繳及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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