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調派工資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95號
TNDV,102,補,95,201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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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安鼎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保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昭元即虹元工程行間請求給付代調派工資款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830,5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71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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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鼎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