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7號原 告 邱文振 許麗鴻即邱文豐之繼承人 邱琬婷即邱文豐之繼承人 邱琬聆即邱文豐之繼承人 邱媛真即邱文豐之繼承人 邱郁珊即邱文豐之繼承人 邱美雀 邱美琴被 告 邱周惠貞 周許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61,800 元(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