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87號
TNDV,102,補,87,2013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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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邱文振
      許麗鴻即邱文豐之繼承人
      邱琬婷即邱文豐之繼承人
      邱琬聆即邱文豐之繼承人
      邱媛真即邱文豐之繼承人
      邱郁珊即邱文豐之繼承人
      邱美雀
      邱美琴
被   告 邱周惠貞
      周許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561,800 元(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85,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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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