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79號
TNDV,102,補,79,201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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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黃漢洋
      黃漢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石出黃楊玉蘭黃明月即陳黃明月黃政治
黃政頴田小平黃聖賢黃聖仁黃富吉黃許新花、黃漢
洲、鄭黃阿麗楊黃月娥、黃稜鈞、黃淑美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90,968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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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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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地   號  │ 面   積  │每平方公尺之│原告之權利範圍│
│  │       │       │公告土地現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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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將軍區 │38平方公尺  │ 7,700元  │黃漢洋:6分之1│
│  │中社段619地號 │       │      │黃漢松:6分之1│
├──┼───────┼───────┼──────┼───────┤
│ 2 │臺南市將軍區 │566.06平方公尺│ 5,265元  │黃漢洋:6分之1│
│  │中社段620地號 │       │      │黃漢松:6分之1│
├──┴───────┴───────┴──────┴───────┤
│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方式:                     │
│①中社段619地號:38×7,700×2/6=97,533 (元以下四捨五入)    │
│②中社段620地號:566.06×5,265×2/6=993,435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合計 97,533+993,435=1,090,9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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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