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黃漢洋
黃漢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石出、黃楊玉蘭、黃明月即陳黃明月、黃政治
、黃政頴、田小平、黃聖賢、黃聖仁、黃富吉、黃許新花、黃漢
洲、鄭黃阿麗、楊黃月娥、黃稜鈞、黃淑美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90,968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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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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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地 號 │ 面 積 │每平方公尺之│原告之權利範圍│
│ │ │ │公告土地現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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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將軍區 │38平方公尺 │ 7,700元 │黃漢洋:6分之1│
│ │中社段619地號 │ │ │黃漢松: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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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將軍區 │566.06平方公尺│ 5,265元 │黃漢洋:6分之1│
│ │中社段620地號 │ │ │黃漢松: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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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方式: │
│①中社段619地號:38×7,700×2/6=97,533 (元以下四捨五入) │
│②中社段620地號:566.06×5,265×2/6=993,435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合計 97,533+993,435=1,090,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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