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經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70號
TNDV,102,補,70,2013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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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陳鶴峯
      陳志玫
      陳志瑩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經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744元【計算式
:22.7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2,700元=515,74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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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