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陳鶴峯
陳志玫
陳志瑩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經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744元【計算式
:22.7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2,700元=515,74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