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寶瓏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莉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嶺養生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04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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