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02年度,6號
TNDV,102,家聲抗,6,201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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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陳宏全(原名陳宏吉)
      朱又玲(原名朱淑端)
相 對 人 姜玉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1年12月3日本院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56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駁回。
原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 經本院00年度訴字第00號判決抗告人陳宏全應給付相對人新 臺幣(下同)00000元,及其中0000元自民國00年0月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經相對人 聲請對抗告人陳宏全強制執行無效果,有本院核發之債權憑 證可憑。而抗告人陳宏全與朱又玲目前婚姻關係存續中,未 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原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經向司法院網站查無其等間有聲請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契約登 記。揆諸前揭事實說明,爰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聲請宣 告抗告人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等語。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朝野立委共同合作通過修法刪除民法第 1009條及1011條,亦即「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請求權」,解救許多瀕臨破碎之家庭,此修法目的在於 避免惡意討債、破壞家庭,此案雖未公佈實施,但立法院也 已三讀通過,且連司法院和法務部及多名朝野立委也都肯定 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條是為法律之漏洞,此漏洞是十分不 合理的,並已嚴重造成威脅及破壞家庭和諧,與憲法之立法 目的「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 」完全不符。爰聲明:原裁定廢棄。
三、經查:
(一)按民法第1011條業經刪除,並經101年12月26日華總一義 字第00000000000號總統令公布在案。又本法中華民國101 年12月7日修正施行前,經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 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而 尚未確定之事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增訂之第6條之3,亦經101年12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00000 000000號總統令公布在案。次按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及本



施行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及中華民國98年12月 15日修正之民法第1031條及第1133條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者外,自公布日施行,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5條第2項亦 定有明文。
(二)是依上揭公布施行之條文規定,相對人依修正前民法第10 11條聲請宣告抗告人2人改用分別財產制,已無理由,自 應依上開修正施行後之規定,駁回相對人之聲請。抗告意 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廢棄原 裁定,駁回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 492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謝瑞龍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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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