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洪張惠美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洪榮忠(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鄰○○○路○段000號三樓)於102年1月15日死亡,開具遺產
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
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
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