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39號
TNDV,102,司拍,39,201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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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黃沛緹即黃美香
相 對 人 許順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 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許藝於民國83年6月21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4年6 月2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 ,經登記在案。詎借款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500, 000元。又第三人許藝於83年9月21日死亡,本件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已於83年12月23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許順雄(登記 原因:分割繼承),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 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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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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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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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 關廟區 │埤子頭段│605-4 │建│301.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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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 關廟區 │埤子頭段│605-5 │建│36.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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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