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 請 人 牛中傑
相 對 人 王鵬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王鵬權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88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7年4月20日,債務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王鵬權於101年5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7,4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17年5月2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詎相對人自101年7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 欠本金6,482,08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 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 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等影本各1件、匯款回條聯影本2件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 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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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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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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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 安平區 │ 新南段 │450-4 │建│152.43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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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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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騎│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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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2│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5層樓房 │74│74│74│74│52│19│36│平│鋼筋│58│平│全部 │
│ │18│安平路212號 │平區新南│鋼筋混凝│.3│.4│.4│.4│.4│.0│9.│方│混凝│.4│方│ │
│ │ │ │段450-4 │土造 │6 │1 │1 │1 │5 │3 │07│公│土造│8 │公│ │
│ │ │ │地號 │ │ │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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