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02年度,30號
TNDV,102,司家催,30,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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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催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朱維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王相傑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
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王相傑(男,民國十年九月二十四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五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路○段0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王相傑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王相傑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相傑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相傑(男,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 南市○區○○里0鄰○○路○段000號)係大陸來台之退除役 官兵,已於民國97年10月5日死亡,應開始繼承,被繼承人 王相傑之戶籍謄本上雖有配偶記載,惟被繼承人王相傑配偶 係大陸地區人民,未居住在台灣,且尚未依法聲明繼承,有 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表可供佐證,故其繼承人之有無尚屬不 明,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生前之主管機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 理辦法第4條、第6條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 理人,為此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聲請對該被繼承人王相傑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 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榮民基本資料及戶籍 謄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 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准對被繼承人王相傑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 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翠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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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