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70號
債 權 人 治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里○○○路0巷0號
法定代理人 王志成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葉信義
住高雄市○○區○○街0巷0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運營造興業有限公司即嘉揚營造有
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0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嘉揚營造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 台運營造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該公司所在地為雲 林縣虎尾鎮,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 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 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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