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711號
TNDV,102,司促,4711,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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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7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徐明惠
債 務 人 黃宜俊
債 務 人 黃芳欽
債 務 人 張阿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零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宜俊前於民國99年至100年間,邀同債務人黃
    芳欽、張阿麗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59,370元整,借款期限
    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
    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宜俊自民國101
    年10月27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54,504元
    及自民國101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
    之利息和自民國101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黃芳欽張阿麗既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
    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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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