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6年度,58號
CHEV,106,彰簡,58,2017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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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錦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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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