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6年度,443號
CHEV,106,彰簡,443,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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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443號
原   告 吳敏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武雄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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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