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97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衛生署胸腔病院
法定代理人 潘秋宜
被 上 訴人 浚寶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進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2年1月15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上訴狀陳明對於
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依此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萬5,33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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