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90年度,588號
STEV,90,店簡,588,2001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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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五八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五八八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下
午四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零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參加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八月間所召集之民間互助會,每 會新台幣(下同)一萬元,每月開標,會首連會員共計三十八人,嗣被告於八十 八年六月間宣布停標,該會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到期屆滿,原告已繳會款十九萬元 ,經陸續收取死會會款分得五萬六千元,尚欠會款十二萬四千元,另被告加入訴 外人周烔輝所召集互助會,皆死會不為給付致該會停會,另欠原告會款一萬二千 七百五十元,經索取後被告於八十九年春節前還六千元,尚欠六千七百五十元, 總計尚欠會款十四萬零七百五十元迄未給付,屢催未果,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二、原告主張之被告積欠合會款事實,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庭並未爭執,堪信為真實 。被告雖抗辯稱已陸清償原告部分會款,扣除後尚餘二萬六千六百元未清償云云 ,但為原告所否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已事實者,有舉證責任,被告主張清償 事實係屬有利於己事實,應舉證證明之,但被告僅空言主張並未舉證以實其說, 其抗辯已清償云云,核不足採信。從而,原告本於民間互助會會首與會員間之債 權債務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會款十四萬零七百五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即九十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三、本件係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 懿
法   官 熊志強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陳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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