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2年度,406號
TNDM,102,交簡,406,2013022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交簡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炎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調偵字第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炎昇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炎昇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大專畢業) 、告訴人左聖麒因本件車禍所受之傷害(右肘粉碎性骨折併 肘關節脫臼)、被告有行車遇閃光紅燈之交叉路口時未停車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之過失、以及被告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