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六二О號
原 告 遠德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赤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六二О號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於中華民國
,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王貞秀
法院書記官 劉瑞泰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筆錄。上述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後附之民事判決要旨稿所載。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劉瑞泰
法 官 王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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