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1年度,9號
TNDM,101,重附民,9,201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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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姚紹明
被   告 陳人豪
      陳佑亦
      吳佳銘
      陳志嘉
被   告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民星
      張妙靜
被   告 陳翰琦
      李峻昇
      許文彰
      官政緯
      王銘毅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訴字第1322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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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