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姚紹明
被 告 陳人豪
陳佑亦
吳佳銘
陳志嘉
被 告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民星
張妙靜
被 告 陳翰琦
李峻昇
許文彰
官政緯
王銘毅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訴字第1322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