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1527號
TNDM,101,訴,1527,2013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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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敏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月30日101年度訴字第152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第三 百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已逾十日之上訴 不變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 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敏慧係於民國一○二年二月六日收受 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七號刑事判決之送達,有送達 證書一份附卷可稽,其上訴期間應於一○二年二月十八日屆 滿,惟上訴人遲至一○二年二月十九日始提起本件上訴,有 上訴人所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日期可憑,顯 已逾法定上訴期間,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顯屬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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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