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1044號
TNDM,101,訴,1044,20130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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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至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1日所為之
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內「正本」、主文欄內「正本」、理由欄內「正本」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本」。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情 形,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 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揆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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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