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68號
原 告 徐水清
上列原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
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
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ㄧ、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附原處分內容,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000元,請遵期如數補繳。
二、原告應另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及所請求撤銷之被告機關處
分書影本1份到院,以資憑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