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1年度,167號
TPDA,101,簡,167,20130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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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民國身心喜悅協會
代 表 人 劉朝舜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醫療法事件,對於
民國102年1月22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6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
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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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