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碟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
玖佰柒拾伍萬捌仟伍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
拾肆萬貳仟捌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繳納到院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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