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004號
TPDV,99,重訴,1004,20130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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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04號
上 訴 人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被 上訴人 仝清筠
      黃靜琳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100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
聲明被上訴人應與其餘被告胡洪九孫道存連帶給付上訴人港幣
1億8490萬415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上訴人起訴時即民國94年4
月22日臺灣銀行港幣現金賣出匯率1比4.071計算,則本件上訴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億5274萬4819元(000
000000元x4.071=00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
審裁判費887萬72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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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