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6360號
TPDV,97,訴,6360,2013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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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360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   告 張晉誠(原名:張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0日所為
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張晉城(原名:張惠民)」記載,應更正為「張晉誠(原名:張惠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現姓名為張晉誠,有原告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所具 更正聲請狀及所附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是前開判決原本及正 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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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