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陳曜芳(即李珮臻之繼承人)
陳昱志(即李珮臻之繼承人)
陳昱旭(即李珮臻之繼承人)
陳昱如(即李珮臻之繼承人)
共同代理人 周義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9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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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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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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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國信託金融控│91-ND-65462-2 │1 │1000│
│ │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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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中國信託金融控│91-ND-65463-4 │1 │1000│
│ │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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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中國信託金融控│91-NX-7123-0 │ │894 │
│ │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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