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華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修達
代 理 人 陳麗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0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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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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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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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101年9月5日 │29,283元 │SNA0000000 │ │
│ │洪修達 │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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