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黃惠美
代 理 人 劉虹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受益憑證,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七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憑證,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受益憑證無效。 理 由
一、上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一0一年司催字第一七七一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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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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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行公司 │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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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鼎證券投資信│富鼎大信大信證│00000000 至 │10 │10000 │
│託股份有限公司│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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