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78號
TPDV,102,除,178,2013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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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許得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學生活動王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一年八月十五日,付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城內分行,面額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伍拾元,票據號碼HN0一八四一七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學生活動王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一年八月十五日、付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城內分行、面額新臺幣九萬九千七百五十元、票據號碼HN0一八四一七0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九一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九一三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一0二年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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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學生活動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