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原 告 林弘偉
被 告 富庄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 1月10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單附卷足按,其訴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