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原 告 北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廖煌銓
被 告 響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志虔
被 告 薛枝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4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日5 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1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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