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731號
TPDV,102,訴,731,201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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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31號
原   告 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蔡玉玲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賓影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
,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
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肆仟壹佰陸拾参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原告應再
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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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賓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