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林信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 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 項本文定 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 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被繼承人林山明生前最後住所為台北市○○區○○路 ○段000巷00弄00 號,有公務電話紀錄、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陳報遺產事件應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 承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陳報遺產清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