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75號
TPDV,102,監宣,75,201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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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賴佳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水連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十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賴水連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父母
  、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如聲請狀已有者
  可免再提出)。
二、請提出「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表示同意擔
  任之願任書。
三、請提出上開之其他親屬同意由劉素芬為監護人之同意書;同
  意由賴佳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四、請說明相對人賴水連平日與上開親屬間之感情狀況(例:與
  何人感情較佳等等,與何人感情較為不睦),多由何人照顧
  共同生活,其生活及相關醫療費用由多係由何人負擔,並說
  明其財產狀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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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