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甲○○
張寶英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林心鈺、林文琳有何利害關係之說明。
(倘聲請人並無利害關係,則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
本件應由未成年子女之母親李碧珠或未成年子女本人為聲請
,方屬適法)。
二、未成年子女林心鈺、林文琳之親屬系統表。
三、甲○○、張寶英適任未成年子女林心鈺、林文琳之特別代理
人之說明。
四、甲○○、張寶英願任未成年子女林心鈺、林文琳之同意書及
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