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2年度,82號
TPDV,102,家聲,82,201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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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甲○○ 
      張寶英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林心鈺林文琳有何利害關係之說明。
  (倘聲請人並無利害關係,則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
  本件應由未成年子女之母親李碧珠或未成年子女本人為聲請
  ,方屬適法)。
二、未成年子女林心鈺林文琳之親屬系統表。
三、甲○○張寶英適任未成年子女林心鈺林文琳之特別代理
  人之說明。
四、甲○○張寶英願任未成年子女林心鈺林文琳之同意書及
  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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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