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207號
TPDV,102,司聲,207,2013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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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周勝源 
      周明輝 
      周榮三 
      孫周環 
      周四喜 
相 對 人 周幸子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即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寄發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 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 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函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訪查,據鄰居表示該地有可能改 建,已十餘年無人居住,有該分局於民國102年2月22日北市 ○○○○○○ 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公示送達 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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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