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2512號
TPDV,102,司票,2512,201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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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512號
聲 請 人 邱芷樺
相 對 人 日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毛恩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九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九紙 ,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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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 年度司票字第2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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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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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0年6月24日 │630,000元 │100年7月12日│101年6月11日│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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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0年6月30日 │500,000元 │100年7月19日│101年6月11日│0000000 │
├──┼───────┼─────────┼──────┼──────┼────┤
│003 │100年6月13日 │450,000元 │100年7月12日│101年6月11日│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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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0年6月28日 │500,000元 │100年7月12日│101年6月11日│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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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0年6月13日 │500,000元 │100年7月13日│101年6月11日│0000000 │
├──┼───────┼─────────┼──────┼──────┼────┤
│006 │100年6月28日 │500,000元 │100年7月14日│101年6月11日│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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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0年6月28日 │500,000元 │100年7月18日│101年6月11日│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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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0年6月13日 │450,000元 │100年7月20日│101年6月11日│0000000 │
├──┼───────┼─────────┼──────┼──────┼────┤
│009 │100年6月13日 │500,000元 │100年7月21日│101年6月11日│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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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