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2128號
TPDV,102,司票,2128,2013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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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128號
聲 請 人 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進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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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