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三六號
原 告 全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欠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港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伊承包公家機關之工程,遭沒收保證金將近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 ,請求被告協助索回該保證金,被告允諾可爭取回保證金,並向原告索價一百五 十萬元,原告先支付七十五萬元,餘七十五萬元約定事成後支付。詎被告並未著 手處理受託之事務,致原告迄今猶無法取回保證金,原告向被告要求退七十五萬 元,被告乃交付成大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為發票人、香港恆生銀行荃灣分行為付 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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