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02年度,45號
TPDV,102,司全聲,45,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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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全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興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代 理 人 陳世杰律師
      顧念妮律師
相 對 人 鼎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圡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 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4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 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 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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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